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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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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駱克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從事司法工作已數年餘,法庭攻防上時而具侵略性、時而身段柔軟,依據個案隨機應變採取不同策略,但都表現出專業嚴肅的一面,私底下則是個幽默詼諧、喜愛運動的人。對於法律之解釋適用、操作暨使用,自忖由不解法律的「見山是山,見水是水」階段,稍微進入略懂法律的「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階段,始敢不揣淺陋撰書付梓。
 

目錄

CHAPTER1侵害生命身體犯罪
UNIT1殺人罪()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胎兒獨立存活說、分娩開始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獨立呼吸說、心跳終止說、呼吸停止說、腦死說
UNIT2殺人罪()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1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判決
◆殺人故意、下手情形、用力輕重、砍向部位手段、所執兇器、致傷結果、雙方關係、行為後情狀
UNIT3墮胎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判決
◆墮胎、法定代理人、人工流產同意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UNIT4傷害罪()
院解字第3711號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65號判決
◆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全性侵害說、折衷說
UNIT5傷害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
◆治療行為、治療行為非傷害說(治療行為非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說)、治療行為傷害說(治療行為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說)、醫學適應性、醫療技術正當性、充分說明與同意(告知後同意)、說明原則(醫師之說明義務)、同意原則(患者之自我決定權)
UNIT6重傷罪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460號判例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697號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4號判例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680號判例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47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62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87號判決
◆重傷害、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之未必故意
UNIT7聚眾鬥毆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4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
◆聚眾鬥毆、參與鬥毆、下手實施
 
CHAPTER2侵害自由犯罪
UNIT1強制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03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判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094號函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75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5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853號判例
◆開放性構成要件、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手段與目的間之可非難性
UNIT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罪)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4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676號判決
◆潛在的行動自由、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
UNIT3恐嚇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55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69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函
◆免於恐懼自由、私生活的平穩、法的安全感、惡害通知、在外揚言加害、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兼具危險犯與實害犯說、具體危險說
UNIT4侵入住居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0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3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判決
◆居住權說、平穩(安寧)說、自由說、顯在衝突、潛在衝突、監督關係、無故
UNIT5違法搜索罪
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57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有搜索權限之人
 
CHAPTER3妨害性自主罪
UNIT1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判決
◆未滿7歲之人、違反意願
UNIT2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64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度
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判決
◆二人以上皆既遂、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UNIT3強制性交、猥褻罪
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判決
◆強制猥褻、性騷擾、違反意願、強制手段不必要說、嚴格強制手段說、低度強制手段說
UNIT4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對幼年人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補充關係
 
CHAPTER4妨害名譽罪
UNIT1公然侮辱罪
院字第2179號解釋
院字第2033號解釋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
◆公然、侮辱、外在名譽(社會名譽)、感情名譽(主觀名譽)、不特定或多數人、共見共聞
UNIT2誹謗罪
釋字第509號解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判決
◆誹謗、事實陳述、真實惡意原則、能證明其為真實
 
CHAPTER5竊盜罪
UNIT1竊盜罪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73號判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
◆所有權及持有均保護說、持有說、所有權說(本權說)
UNIT2竊盜罪既遂時點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36號判例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69號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判決
◆接觸說、移去說、隱匿說、掌握說、權力支配、破壞建立持有關係
UNIT3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
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判決
◆攜帶兇器、器械、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行兇意圖
UNIT4加重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454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40號判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結夥、共謀共同正犯、無責任能力人
 
CHAPTER6搶奪及強盜罪
UNIT1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之差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34號判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3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判決
◆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然掠取、當場侵害自由意志說、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說
UNIT2強盜罪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02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
◆至使不能抗拒、喪失意思自由、一般人、通常人
UNIT3準強盜罪
釋字第630號解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50號判決
◆難以抗拒、不能抗拒、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UNIT4強盜結合罪
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6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288號判決
◆犯意聯絡關係、結合關係、結合故意
 
CHAPTER7詐欺罪
UNIT1普通詐欺罪—不作為詐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
◆不作為、保證人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告知義務、犯意先行型、食宿先行型
UNIT2普通詐欺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詐欺、著手、未遂、施用詐術、陷於錯誤
UNIT3普通詐欺罪—財產損害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
◆個別財產損害說、整體財產損害說、純法律財產概念、純
經濟財產概念、法律及經濟折衷的財產概念
UNIT4加重詐欺罪()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判決
◆詐騙集團、車手、人頭帳戶
UNIT5加重詐欺罪()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47號判決
◆虛構事實、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三人以上、集團詐欺
UNIT6機器詐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取得來源說、處分權人主觀意思說、設備使用規則說、詐欺近似說、不正方法
 
CHAPTER8背信與侵占罪
UNIT1侵占罪與竊盜罪之區隔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78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1號判例
◆侵占、竊盜、持有支配關係
UNIT2普通侵占罪—基於不法原因持有他人之物而加以侵占,是否構成侵占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
◆合法原因持有、法律或契約上原因持有
UNIT3普通侵占罪—不動產、共有物、合會(標會)會款是否為侵占之客體?
院字第1518號解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0號判例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69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判決
◆侵占、竊佔、不動產、合會、標會、會款
UNIT4業務侵占罪
司法院院字第2353號解釋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判例
持有關係、業務關係、業務持有關係、構成身分、純正身分、
加減身分、不純正身分、罪責身分、雙重身分犯
UNIT5背信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判決
◆財產事務、裁量權限、信託違背理論、權利濫用理論
 
CHAPTER9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罪
UNIT1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之異同
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023號判決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判決
◆強暴、脅迫、恐嚇、惡害通知、不法腕力、不能抗拒、意志自由
UNIT2擄人勒贖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08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13號判決
◆二面關係、三面關係、相續共同正犯、勒贖意圖、不法所有意圖
UNIT3擄人勒贖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
◆自動終止勒贖意思、未經取贖、談妥條件或擔保
 
CHAPTER10重利罪
UNIT1重利罪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58號判決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1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UNIT2加重重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號判決
◆取得、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CHAPTER11贓物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UNIT1贓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
◆贓物、不動產、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準贓物
UNIT2妨害電腦使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判決
◆刪除、永久消除、無法回復
 
CHAPTER12公共危險罪
UNIT1放火罪、失火罪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230號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
◆燒燬、獨立燃燒說、全部效用喪失說、一部效用喪失說、主要效用喪失說、危及公共安全說
UNIT2放火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1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現供人使用、放火人犯以外之人、抽象危險犯
UNIT3失火罪
法務部78年檢二字第0909號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
◆失火、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
UNIT4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1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
◆不能安全駕駛、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客觀處罰條件說、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UNIT5肇事逃逸罪()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判決
◆發生交通事故、即時救護、救助義務、期待可能性、殺人或傷害之故意
UNIT6肇事逃逸罪()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民事財產請求權、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保證人義務
UNIT7肇事逃逸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32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82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2823判決
◆致人死傷、客觀處罰條件、客觀構成要件、民事求償權、救助義務
 
CHAPTER13偽造罪
UNIT1偽造文書罪()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0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92號判決
◆有形偽造、無形偽造、製作權人、結果犯說、具體危險犯說、文書性質限制說
UNIT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
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判決
◆實質審查、形式審查
UNIT3偽造文書罪()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25號判例(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判決
◆無權代理、偽造
 
CHAPTER14妨害家庭罪
UNIT1通姦罪、相姦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判決
法務部(87)法檢2字第02560號
◆通姦、相姦、姦淫、性交、肛交、口交
UNIT2和誘罪、略誘罪
院解字第3859號解釋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
最高法院33年台上字第491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553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6號判例
◆和誘、略誘、脫離家庭、監督權人
 
CHAPTER15瀆職罪
UNIT1公務員瀆職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
◆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公共事務、採購事務
UNIT2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會議(二)決議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6號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亮票
 
CHAPTER16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UNIT1藏匿犯人或使之隱蔽、頂替罪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614號判例
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一)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
◆藏匿犯人、使之隱蔽、頂替、已經犯罪之人
UNIT2湮滅證據罪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判例
司法院第2、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1778號函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證據
 
CHAPTER17偽證及誣告罪
UNIT1藏匿犯人或使之隱蔽、頂替罪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5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5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3529號函
◆偽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真正事實、所知實情
UNIT2誣告罪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74號判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986號判例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744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910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36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61號判決
◆誣告、直接故意、己手犯
 
附錄: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3年至106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親屬、可罰違法性、非難必要性、藏匿人犯、頂替、湮滅刑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
◆偽證、拒絕證言、家長、家屬、長久穩固家庭關係、永久共同生活、同居一家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放火、抽象危險犯、典型公共安全危害危險行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遺棄、無自救力、扶助養育保護義務、法令、契約、無因管理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賄賂、一般職務權限、職務性、具體擔負事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6號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亮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保證人義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妨害秘密、無故、法律上正當理由、通訊監察、夫妻忠貞義務、蒐證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
◆強制性交、藥劑、加重條件、著手
 

二版序

  此次改版新增許多章節,讓大家可以精準掌握實務、學說的最新脈動。

  一是新增具參考價值裁判章節:司法院自101年開始每年都會評選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之確定裁判書類,編纂為具有參考價值裁判,因此被選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都是實務認為該裁判的法律見解及論述內容具有相當重要性,所以考試上重要性自然不容小覷。本次改版新增章節專門介紹近5年內的具參考價值裁判,讓大家徹底掌握實務的最新見解。此章節駱克依照裁判作成的先後順序介紹各實務見解,由最新見解開始讓大家逐步掌握近年具參考價值裁判。各則具參考價值裁判,都收錄所編選的裁判要旨部分,並在裁判內容上標註重點,讓大家閱讀部分裁判內容就能掌握該裁判要旨的精髓;之後在「關鍵透析」部分,詳細說明各裁判的內容,讓大家徹底瞭解各裁判所闡釋的重要法律見解;最後搭配駱克所擬的「經典試題」,讓大家可以立刻將各裁判的見解演練於實例題之中,模擬實際考試中的臨場感。

  二是新增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章、誣告及偽證罪章:本次改版新增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章、誣告及偽證罪章,近5年律師、司法官考試幾乎每年都會自此二罪章出題,尤其是關於被告、犯人本身教唆他人犯前開各罪是否構成教唆犯,涉及各罪是否為己手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問題,屬於同時涉及刑總及刑分的近年熱門考點。

  三是新增妨害性自主罪章、搶奪及強盜罪章、詐欺罪章、公共危險罪章等罪章之新單元:本次改版於妨害性自主罪章、搶奪及強盜罪章、詐欺罪章、公共危險罪章等罪章都有增加新UNIT,詳盡介紹近年熱門出題章節的電腦詐欺(刑§§339-1~339-3),完整收錄學說、實務關於電腦詐欺「不正方法」之見解,此外新增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與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如何競合、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判斷標準為何、行為時住宅僅供失火行為人使用或建築物內僅有失火行為人,是否成立刑法第174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等爭點。

  本書可以順利改版,首先感謝大家用新台幣讓駱克的前一版書下架,還曾經登上博客來銷售排行榜呢(得意)。也要感謝陳曉玉、康旼甄、方皓承,曉玉的催稿功力逐漸強化,讓本書可以如期完成;旼甄的編輯及校正,提供許多駱克原本疏漏未注意的建議,讓本書可以更完善;皓承的美編及排版,讓本書賞心悅目易於閱讀,都是本書的大功臣。

  2018年考試制度新增考試分數及格門檻,據聞是由律師公會主導,駱克認為這和前幾年的錄取人數增加以及律師市場逐漸飽和有很大關係,在市場飽和的情形下,將來是不是又有可能再增加錄取門檻或降低錄取率值得觀察,大家唯一能夠掌握在手中的事情就是通過國家考試,早日通過考試,就不用再受到無法預期的考試制度改變所影響,祝大家早日擺脫這種受人宰制的處境。

  本書初版撰寫期間適逢父喪,因此本書對於駱克具有相當意義,除了撰寫書籍以外,駱克在Facebook及痞克邦(roxincriminallaw.pixnet.net)上也建立起「駱克刑法」粉絲頁,不定時會整理實務最新見解以及期刊文章,一方面讓駱克自己和大家都可以隨時掌握最新的學說、實務見解,另一方面也藉此作為紀念父親的方式。謹以此書獻予父親。
 
駱克
2018年05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8339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92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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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的歷史是非常的雄偉壯闊,所以許多人都喜歡他們。有人說,三國的歷史是曹操劉備孫權的歷史,但是在我看來三國的歷史是諸葛家族的歷史。那麼在三國演義電視劇中,王朗曾經罵過諸葛亮為諸葛村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在我看來諸葛亮並不是一個村夫,可以說他在東漢末年也能算得上是上層社會的一個人物。畢竟在諸葛家族裡面還是出了一個大關諸葛玄,在做太守。太守這樣的官職,已經算是非常的大了,說是封疆大吏也不為過。 ... 不過諸葛亮也僅僅是諸葛家族其中的一員,我們談諸葛家族的偉大,最重要的是在魏蜀吳三個陣營當中都有他們的身影。接下來我們一個一個的分析。 ... 1、諸葛亮家族 首先給大家講一講諸葛亮的家族。諸葛亮自從跟著劉備出了臥龍崗,就變成了蜀漢的軍師,一路披荊斬棘,等到劉備功成名就稱帝之時,自然而然的就變成了丞相,不可以不說是非常風光體面的。而且諸葛亮不僅僅在軍事指揮上頗具才能在內政上面更是擁有著令人佩服的能力。在諸葛亮做丞相劉備去世期間,它採用了一系列的措施幫助蜀漢在當時那麼危險的情況下,獲得了休養生息的機會。 ... 六出岐山,數次北伐,雖然最終失敗,但是仍然給我們留下了一個忠義的楷模。無論是誰說起諸葛亮,那都是表示崇拜和讚揚,甚至在民間,諸葛亮完全是被神化了的人物。諸葛亮的兒子諸葛瞻,雖然說也是在戰爭中失去了生命,但是也確實是一個英雄人物。諸葛家族諸葛亮就一個家族,雖然最終的結果並不是那麼的好,但是他們依然在三國的歷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乃至在中國的歷史上,都是能夠享有一定的地位的。諸葛亮家族的遭遇,是顯得有些悲壯了,滿門忠烈,最終死在了戰場上。就算是諸葛亮的徒弟姜維,只能算半個諸葛家族的人,他也是在最後的起義階段,被人舉報,遭受迫害,也算是忠烈英雄。 ... 2、諸葛瑾家族 接著我們再來看一下,諸葛亮的兄長諸葛瑾。諸葛瑾,雖然沒有諸葛亮那般顯眼璀璨,但是諸葛瑾依然是東吳的一個大將軍,他的地位和身份並不是很低。並且看似忠厚的諸葛瑾還有一個兒子,也是這個兒子使得諸葛瑾的家族家破人亡,不過卻也獲得了崇高的地位。諸葛瑾的兒子諸葛恪少年時候就顯露鋒芒。曾經有人欺負諸葛瑾在一頭驢的頭上,寫上諸葛瑾這三個字,諸葛恪看完之後,用筆加了兩個字,變成了諸葛瑾之驢。 ... 那個試圖嘲笑諸葛瑾的人,不僅沒有成功的,看到諸葛瑾的笑話,還白白地損失了一頭驢。這也說明了諸葛瑾這個人是非常的聰明,但是又鋒芒畢露。曾經諸葛瑾在世的時候說過諸葛恪,這個傢伙一定會給家族帶來榮耀和滅亡。確實在諸葛瑾去世之後,諸葛恪獨攬大權,甚至不把君王放在眼裡。剛愎自用,在一次戰爭失利之後,被人抓住把柄斬草除根,讓諸葛瑾家族蒙上了一層血色。諸葛家族中的諸葛瑾這一派人,雖然說沒有諸葛亮那般的耀眼,但是仍然為諸葛家族在三國歷史上埋下了重重的一筆。 ... 3、諸葛誕家族 不過最後的贏家卻是諸葛玄的兒子,諸葛亮的堂兄諸葛誕這一個家族。這個家族的人,選擇是在為國為官。也是被封為大將軍,具有顯赫的地位。是我們都知道,魏國最後是被司馬家族進行了篡權。而作為曹魏家族的支持者的諸葛家族,顯然也是受到了司馬家族的親洗。而衛國交易邊的諸葛家族,也是遭到了屠殺,其中只有諸葛靚逃到了吳國,最後在西晉統一的戰爭當中回歸。但是在這一個家族之中,諸葛靚的姐姐嫁給了司馬家族,並且成為了司馬伷的女人。從而給諸葛家族留下了一絲血脈,並且也正是由於這一絲血脈,還成就了諸葛家族,我們接著往下看。 其實司馬炎和諸葛靚就兩個人從小就是好朋友,還有他的姐姐,這三個人是一起長大的,有著深厚的感情。但是諸葛家族的人幾乎都是被司馬家族給殺害殆盡的,所以他們兩個小時候的好朋友長大之後卻不能夠再坐在一起進行促膝長談。曾經有一次在他姐姐的安排一下,司馬炎與諸葛靚見了一面。但是這次見面並不愉快,這兩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沒有恢復如初,並且司馬炎非常愧疚的離開了。我們從這裡可以看出司馬炎這個人他也是非常的寬容,沒有做到心狠手辣斬草除根。不過,所有的寬容和尊嚴都是勝利者應該有的姿態,作為司馬家族竊取了三國的勝利的果實的人,他保持著對諸葛家族的一絲寬容也是他們作為執政者,勝利者的,你一絲施捨罷了。也正是由於這一絲施捨,讓我們的諸葛家族獲得了非常大的勝利和成就。 ... 或許大家看到這裡就已經發現在三國這個歷史上,諸葛家族他確實是影響著整個歷史進程的。魏蜀吳三個國家都有著諸葛家族的人,而且地位還不小。一位做到了丞相的地位,兩位做到了將軍的地步,也算是非常的光耀門楣了。就算是分久必合,最終三國滅亡,諸葛家族的人依舊能夠享有比較高的地位。那麼接下來再告訴大家一個消息,諸葛靚的姐姐,他生下的一個孩子的孩子,成了東晉的第一個皇帝,司馬睿。當歷史的軌跡發展到這裡的時候,大家才恍然明白,諸葛家族已經走到了這樣的地步。 ... 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出朝代的更替,但是有的家族依舊能夠保證長盛不衰。在這當中肯定是有著原因的。我們常常說,雞蛋不能只放在一個籃子裡。諸葛家族,他們的雞蛋是放在了魏蜀吳三個國家,重視國家滅亡,獲得統一最終自己的子孫還在東晉時期當了皇帝。這個問題確實是讓人深思,只是我們也不得不發出感慨,朝代更替,豪門不倒。

 

 

 

 

 

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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